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工作,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、《陕西省中小学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{试行}》,制订本制度。
第一条 中小学安全工作的任务是:宣传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;对师生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、管理,保障师生的人身、财产安全和学校校产安全;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,落实安全防范措施,降低事故发生率。
第二条 中小学安全工作遵循“教育为先,预防为主,防治结合,群防群治”的方针。
第三条 中小学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;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;安全工作检查制;集体外出活动报批制度;安全事故报告制度;学生旷、缺课查询制度;落实安全教育日制度。
第四条 学校要有计划的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普及教育,要充分利用活动课、学科渗透等形式,针对学生的心理、生理特点,以及知识结构、认知能力的差异等,开展安全教育。要根据季节、地域、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内容,使学生比较系统的接受防火、防盗、防病、防溺水、防触电、防煤气中毒、防交通事故、防震减灾、防意外伤害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。要重视体育活动的安全教育,增强学生在开展投掷、跳跃、跨越、球类运动锻炼中的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;要重视对学生进行预防食物中毒教育。养成良好的卫生和饮食习惯。加强对学校食堂的卫生管理,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检;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,增强学生的法纪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,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。
第五条 加强学校的管理与维修,每年开学前要要对校舍进行排查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,妥善安排好教育教学工作;加强学校各种教学设备、器材和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;加强学校后勤管理,要实行值班巡逻制度,夏季要及时对校园内师生活动场所打药消毒,防止疾病传播。校园内禁止经销有害师生安全、健康的食品、饮料;加强教育教学环节的安全管理,学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的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制度,实验课要有教师现场指导。规范体育课管理,上体育课时,教师要按教学要求组织学生做好预备活动,并有相应的保护措施,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,保证学生安全,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或其他剧烈活动时,应严禁身体不适者参加;加强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,学校组织参加各类大型活动时,外出前必须对学生集中进行安全常识和纪律教育,并制定详细周密的活动计划,落实带队领导和带队教师,充分考虑各种不安全因素。学校教职员工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,热爱学生、热爱教育事业,严禁体罚、变相体罚和役使学生;学校安全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,要加强校园治安秩序和周边环境的治理,禁止机动车辆在师生活动区行驶。
第六条 要妥善处理好学校安全事故,对于事故直接责任人,要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。根据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,以下六种情形下造成学生伤害事故,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,行为并无不当的,学校无法律责任:(一)地震、雷击、台风、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;(二)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、偶发性侵害造成的;(三)学生有特异体质、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,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;(四)学生自杀、自伤的;(五)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;(六)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。在以下八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,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,不承担事故责任,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:(一)学生因违犯校规校纪而发生意外事故的。(二)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自行外出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。(三)在校外租宿,借宿,住宿的学生在校外发生意外事故的。(四)学生在放学后、星期天,节假日离校回家发生意外事故的。(五)学生放学后、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,学生自行私自滞留学校或到校,离校回家发生意外事故的。(六)学生因退学,转学,毕业等办理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。(七)学生在校内外不按学校的规定和老师的要求办事,而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的。(八)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。
第七条 教师要坚持长期,经常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,心理健康教育,教育要有记录;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,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;当发生伤害事故时,应当及时采取措施,救助受伤、患病的学生。属下列情形之一者,责任由其责任人承担,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1.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,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,造成学生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的。
2.教师未经学校批准,私自组织学生外出、上学、放学、返校、离校或私自在放学后滞留学生,而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的。
3.教师组织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、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而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的。
4.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,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、告诫或者制止,而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的。
5.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工作要求,随便旷工,不跟班;违反操作规程,(体育课、实验课等)未讲清楚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的;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,设备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;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其他的有关规定,而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的。
6.教师在学校期间发现或知道学生擅自离校、旷课,学生有特异体质,精神、行为表现异常,学生受到伤害、患病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,未及时告知学校和学生的监护人,采取相应的措施,导致意外伤亡事故的。
7.教师组织学生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内外活动,未对学生进行响应的安全教育,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,而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的。8.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,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,教师知道或应当知道,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,而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的。9.教师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。(如上课前或课间活动)
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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