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》、陕西省教育厅《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》(陕教师〔2003〕63号)和《关于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陕教师〔2003〕67号)精神,推进教师职业道德(以下简称师德)建设,实现我省师德建设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,全面提高教师队伍职业道德素质,特制定本评估办法。
第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师德建设评估工作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成立师德建设领导小组,负责组织实施师德建设评估工作。
第二章 师德建设评估的对象根据
第三条 师德建设评估的对象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及教师。重点是各级各类中小学校。
第三章 师德建设评估的原则
第四条 师德建设评估坚持以下原则:
1.民主性原则。民主、公正,充分听取教职员工、学生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;实事求是,努力避免主观及人为因素的干扰。
2.实效性原则。讲求实效,不搞形式主义,不为评估而评估。
3.发展性原则。着眼于长远发展,坚持以评促建,以评促改,评改建结合,重在建设。
4.方向性原则。坚持社会主义方句,培养社会主义教育家。
第四章 师德建设评估的主要内容
第五条 师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四个方面:
1.组织领导。包括师德建设的领导班子、工作机构建设,相应的人员配备,工作规划和计划的制定,以及各有关方面在师德建设中作用的发挥等。
2.制度保障。包括师德建设的学习教育制度、考评奖惩制度、档案建设、民主监督机制以及经费保障等。..
3.活动开展。主要包括师德建设的宣传教育、表彰奖励、.检查总结及社会共建等活动的开展。
4.工作效果。主要包括当地或学校的师德师风,教师、学生以及社会对师德建设工作和师德行为状况的评价等。
第五章 师德建设评估的形式
第六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下级教育行政部门(见《陕西省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评估标准1》);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学校(见《陕西省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评估标准2》);学校依据《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(试行)》评估教师。在评估教育行政部门时,要抽样评估受评学校教师。
第七条 师德建设评估采职单位自评、社会评价与上级评估相结合、定期评估与随机抽样评估相结合的方式。对教师的评估,采取教师自评、互评、学生测评、社会评价与学校综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。
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都应进行一次自我评估,并写出书面自我评估报告,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,一般每两年进行二次;对学校的评估,在学校自评的基础上一般每年进行一次;对教师的评估,结合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。
第九条 师德建设评估等级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。对优秀单位和个人,要予以表彰和奖励。对不合格的单位,要限期整改。经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,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;情况严重的,调整其领导班子。对德行为表现评估不合格者,评估后一年内不得评聘职务,不得晋升工资,不得评选先进。对情节严重、造成恶劣影响的,要撤销其教师资格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十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省教育厅《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队《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(试行)》,认真组织实施办法。
第十一条 师德建设评估,在起步阶段单独进行;走上规范化后,将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,由各级教育督导机关负责组织实施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教育厅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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